(校教字(2004)021號,2007年5月修訂,2012年修訂)
為規範我校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學校學生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
(一)考試違紀的認定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或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考場周圍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考試組織單位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試作弊的認定
1、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的。
2、學校、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3、學生、監考教師、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恐嚇、侮辱、誹謗、誣陷任課教師、考試工作人員;
(4)向監考教師、考試工作人員行賄,或以各種形式對教師和工作人員進行騷擾的;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學生有被認定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計為零分,並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二)學生有被認定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成績計為零分,並給予行政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學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是本校學生的,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計為零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是本校教師的,學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本校教師同時給予教學Ⅰ級事故處理;是校外人員的,學校將通知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四)學生以作弊行為而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被評選的各種各類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幹部等稱號的,一律由有關部門宣布評選結果無效,並收回獎學金及相關證書。
(五)監考教師和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的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三級(含三級)以上教學事故處理:
1、因玩忽職守,沒按規定時間開始考試,致使考試時間延誤15分鐘以上的;
2、在考場上對學生違紀、作弊行為不管不糾的;
3、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4、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六)監考教師和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的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考前將考題內容泄露給學生或他人的;
2、在考場上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3、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4、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5、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6、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7、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8、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教師、考試工作人員、學生人身權利的;
9、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10、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11、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組織管理、監考和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因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一)監考教師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有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教師或者考場巡視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違規記錄應當由考生簽字確認。考生拒絕簽字的,應當由兩名監考老師或見證人在違規記錄上說明情況並簽字。
(二)考試組織部門發現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考試結束後,各考場主考應將考生違規記錄及相關證據立即交教務處,教務處立即張榜公布,同時根據違紀事實及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送學生處會簽後報主管校長批準。對上述處分出面說情者,或在三天內遲遲不予處理者,通報批評所在單位當事人。
(四)考試組織部門發現監考教師或考試工作人員有第二條第六款違規行為之一的,由教務處將違規記錄及相關證據立即交學校監查部門進行處理。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有關部門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組織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學校頒布的各有關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