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日起實施,2005年7月修訂,2005年7月13日校務會審定)
為樹立良好的校風,使學生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我校從1994年開始實行禁煙禁酒規定。此項規定受到了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校實際,修定此規定。
第一條 凡是我校正式註冊的本科、中專及競技體校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禁止吸煙。研究生(包括有吸煙史和工作經歷的在職碩士、博士)以及其他各類學生在公共場所(含校園、教學樓、圖書館、訓練場館、報告廳、食堂等)禁止吸煙。
第二條 凡是我校正式註冊的本科生、研究生、中專及競技體校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禁止飲酒。
第三條 初次違反禁煙禁酒規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二次違反者給予記過處分,第三次違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酒後尋釁滋事、違法亂紀,應從重處分,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後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損失並支付所有相關費用。
第六條 宿舍成員有批評、製止、檢舉違反禁酒禁煙規定行為的責任。若在宿舍發現煙具、煙盒、煙頭、酒瓶等又無人承擔責任時,給予全宿舍成員警告處分。若違反者為非本宿舍人員(含校外人員),則由宿舍接待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條 在校內舉辦的各種短期培訓班和會議等活動,組織者和承辦單位要向外來人員說明校園禁煙禁酒的規定,要求校外人員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八條 除經學校批準的場所可以向本規定以外的人員出售煙、酒外,校內其他場所一律禁止出售煙、酒,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